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30********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38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5381执2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华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信用卡(卡号:6228360206431406)本金211225.86元、违约金2362.70元、手续费6055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尚欠13014.59元;自2020年7月11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并按月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二、由被告华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信用卡(卡号:6259960410413348)本金37876.17元、违约金2055.06元、手续费665.6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尚欠8261.67元;自2020年7月14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并按月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三、由被告华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信用卡(卡号:6258180015043363)本金12472.01元、违约金695.01元、手续费2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尚欠3346.07元;自2020年7月24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并按月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对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华建明的粤w8g238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a418d192;车架号:lbvhz5106hmk38067)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等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建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