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3********1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22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2021)黑02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223执1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依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晓东、赵玉清、范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立全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范晓东、赵玉清、范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立全借款逾期利息(以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5月6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立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8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刘立全负担3085.71元,由被告范晓东、赵玉清、范志勇共同负担8274.29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刘立全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时间
2021-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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