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7民初4247号 |
案号 |
(2019)苏0507执3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藏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截至2018年12月12日的贷款本金17653793.18元、期内利息898645.12元,合计人民币18552438.3元;并向原告支付以期内利息315293.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45BP(0.45%)的基础上上浮50%,以期内利息583351.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0.05%的基础上上浮50%,均自逾期之日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至日止的复利;被告苏州藏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以未归还本金4363793.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45BP(0.45%)的基础上上浮50%,以未归还本金132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0.05%的基础上上浮50%,均自逾期之日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苏州藏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内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6126元。三、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黄哲丛、王亚芳对被告苏州藏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黄哲丛、王亚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藏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137472元,由被告苏州藏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黄哲丛、王亚芳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9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之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670955340Q |
登记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环府路66号信息大厦12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