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04********1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302民初2042号 |
案号 |
(2021)湘0302执2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艾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建强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从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艾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建强借款本金18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从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9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止。以184万元为基数,按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艾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建强借款本金33.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3.1万元为基数,按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艾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建强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五、被告艾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建强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六、被告唐源对被告艾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肖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5,250元,减半收取22,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25元,由被告艾丹、唐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