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祥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02********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6023号
案号
(2021)湘0103执6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孔祥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葛君归还借款本金34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238 000元;二、被告孔祥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葛君支付项目合作开支款项32 798.2元;三、被告梁玉兰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孔祥明应付款项向原告葛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玉兰代为清偿以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孔祥明追偿;四、驳回原告葛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 048元,减半收取6 524元,由被告孔祥明、梁玉兰负担4 954元,原告葛君负担1 57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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