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1********7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3民初6553号 |
案号 |
(2021)湘0103执6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洋、潘菲借款本金400 000元;二、被告唐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洋、潘菲利息(以4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石洋、潘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47元,财产保全费2917元,合计7464元,由原告石洋、潘菲共同承担700元,由被告唐志明承担67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