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6********7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5440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4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峰、钱娇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莫方伟借款本息人民币285417.95元、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以及自2021年3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27757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莫方伟借款本息人民币102450.63元以及自2020年11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9847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莫方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3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820元,合计人民币6856元,由原告莫方伟负担人民币375元,被告沈峰、钱娇琦负担人民币6481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沈峰、钱娇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莫方伟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