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解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3********088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33民初640号
案号
(2021)冀0133执7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彦飞偿还原告河北德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0737.34元,并支付自代偿日2020年9月29日起,以510737.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直至偿还完毕止的利息。二、赵县皓润果品库、赵县和利时果品库、张军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解平芳、解芳分别以其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4元,由被告张彦飞、解平芳、张军生、解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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