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解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3********08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33民初640号 |
案号 |
(2021)冀0133执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彦飞偿还原告河北德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0737.34元,并支付自代偿日2020年9月29日起,以510737.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直至偿还完毕止的利息。二、赵县皓润果品库、赵县和利时果品库、张军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解平芳、解芳分别以其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4元,由被告张彦飞、解平芳、张军生、解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