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5********3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民初320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3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任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5058.0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767.49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任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603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元、财产保全费769元,合计1605元,由被告任一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