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东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11********3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民终3302号 |
案号 |
(2021)粤0704执1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4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二、梁东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1061.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061.17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江门市大光明农化新会有限公司。三、驳回江门市大光明农化新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1.31元(已由江门市大光明农化新会有限公司预交),由梁东成负担228元,江门市大光明农化新会有限公司负担153.31元。江门市大光明农化新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28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梁东成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3.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2.62元(已由梁东成预交),梁东成负担455.94元,江门市大光明农化新会有限公司负担306.68元。梁东成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6.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江门市大光明农化新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306.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