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键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3********2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223民初1345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1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键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凤返还4888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62元,由被告林键源负担522元,由原告负担68.62元。此款原告已预付,应予退回522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指定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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