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04********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302民初214号 |
案号 |
(2021)辽0302执1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东升、刘君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贷款本金379,431.26元,并承担此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在此期间已经偿还的利息);二、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东升、刘君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对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押账户内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2元,由东升、刘君莹、辽宁盛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