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81********5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2民初2435号
案号
(2021)辽1402执1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刘龙与被告杜佳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长子刘雨欣扬归原告刘龙抚养,被告杜佳自2021年8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700元至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杜佳于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可行使孩子探视权,原告刘龙予以协助。四、共同债权1万元归原告刘龙、被告杜佳每人5000元。五、原告刘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杜佳共同财产折价款6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龙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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