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成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0********3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103民初1060号
案号
(2021)鲁1103执1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常成涛、陈艳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正常利息按月利率8.79503‰,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2018年4月22日;逾期利息按月利率8.79503‰上浮50%,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对于借款期限内未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自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王开平、郁万笑、赵家岗、王永静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成涛、陈艳美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196元,减半收取1 598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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