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伟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03********6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602刑初88号 |
案号 |
(2021)鲁1602执3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齐伟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被告人张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蔡新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蔡新伟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的被告人张健黑色vivo x20手机、黑色华为note5手机、被告人齐伟佳金色vivo y6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副本七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