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06********1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5666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37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6900元;二、被告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按年利率4.78%计算利息,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8%上浮50%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翟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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