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5********3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10刑初227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5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人 民 法 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判决书第101页第十四行至第十五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书第101页倒数第三行至倒数第一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3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36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原判决书第102页第十行至第十二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35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一年二个月六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33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原判决书第102页倒数第八行至倒数第七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书第102页倒数第三行至倒数第二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书第103页第六行至第七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书第103页第十四行至第十六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原判决书第103页倒数第八行至倒数第七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书第103页倒数第三行至倒数第二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书第104页第三行至第四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书第104页第八行至第九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书第104页第十三行至第十四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书第104页倒数第九行至倒数第八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书第104页倒数第四行至第三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书第105页第二行至第三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书第105页第七行至第八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判决书第105页第十二行至第十三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一、被告人于志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39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庞耀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7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3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祝广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刑初79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人祝广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35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于海燕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33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宫艳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1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赖宝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汪浩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于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祝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陆金金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庞跃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纪彦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王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尤建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秦秀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李丹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刘明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二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林洪梅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九、追缴被告人庞耀超犯罪所得人民币9 316 494.37元;追缴被告人宫艳婷犯罪所得人民币5 199 830元。二十、追缴被告人庞耀超非法获利人民币2 598 538.67元、被告人祝广双非法获利人民币147 200元、被告人汪浩非法获利人民币72 000元、被告人赖宝泉非法获利人民币144 000元、被告人祝威非法获利人民币99 000元、被告人陆金金非法获利人民币6 000元、被告人庞跃辉非法获利人民币126 000元、被告人林洪梅犯罪所得人民币6 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十一、责令被告人于志强、庞耀超、于海燕、祝广双、汪浩、赖宝泉共同退赔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 000元;责令被告人于志强、庞耀超、于海燕、祝广双、祝威、陆金金共同退赔被害人白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元;责令被告人于志强、庞耀超、于海燕、祝广双共同退赔被害人杨光经济损失人民币1 000元;责令被告人于志强、庞耀超、于海燕、祝广双、汪浩、赖宝泉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 800元;责令被告人于志强、庞耀超、于海燕、祝广双、赖宝泉、纪彦龙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新宇经济损失人民币1 700元;责令被告人于志强、庞耀超、于海燕、祝广双、汪浩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 420元;责令被告人庞耀超、于海燕、祝广双、汪浩、纪彦龙、祝威共同退赔被害人季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 000元。二十二、责令被告人于志强退赔被害单位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1 829.84元。二十三、在案扣押被告人纪彦龙、王勇、李丹丹、尤建龙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52 800元、7 500元、9 000元、21 600元移送执行,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十四、被告人于忠退缴至本院的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刘明明缴至本院的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元移送执行,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十五、在案扣押作案工具对讲机4部、电脑主机2部移送执行,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0)黑01刑终65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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