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伟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5********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5民初1073号 |
案号 |
(2021)赣0825执1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伟慰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天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2012年7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其中冲减已支付的利息1914.12元);二、驳回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计678元(原告已预交678元),由被告钟伟慰、钟进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