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3********8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4民初3144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4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金霞赔偿183000元;二、被告黄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金霞赔偿93601.51元;三、驳回原告郑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18.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金霞负担122.4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负担1783.86元,被告黄志强负担912.41元。原告郑金霞已预交受理费2818.7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696.2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783.86元,被告黄志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12.4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