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卫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2********3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04民初3252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1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盛卫钢共欠原告翟晓东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盛卫钢自愿从2020年11月份起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翟晓东借款本金2000元(共十期);二、被告盛卫钢自愿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翟晓东2017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期间利息2000元;三、若被告盛卫钢未按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自愿从违约之日起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且原告翟晓东有权对剩余欠款全部申请执行;四、原、被告双方针对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晓东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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