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泽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81民初387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4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泽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欠款本金借款本金468064.58元及利息、罚息14150.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后期利息以468064.58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0日起,以2021年1月份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对被告黄泽钧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中凯景湖豪庭2号楼三单元505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被告黄泽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