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池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6********5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4民初7515号
案号
(2021)湘0104执恢15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袁四岳、廖烂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135万元、利息及罚息(至2020年6月1日应付利息33002.03元、罚息1655.45元,此后按约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42000元;二、被告邹池清对被告袁四岳、廖烂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池清承担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袁四岳、廖烂漫追偿);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被告廖烂漫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9片第01l栋204号(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00185652号)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20元,由被告袁四岳、廖烂漫、邹池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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