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7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8民初5686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33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巨日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刘春生支付工程款561000元及利息(以56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万强对天津巨日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刘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0元,由刘春生负担6273元,由天津巨日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强负担3137元;公告费560元,由刘春生负担;保全费3370元,由刘春生负担2247元,由天津巨日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强负担11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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