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穆颖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0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刑初1006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93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理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9年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穆颖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段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于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郝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刘培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张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吴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于海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段清、于娜、郝峰、刘培旭、张旭、于海明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对段清、于娜、郝峰、刘培旭、张旭、于海明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十二、穆颖欣退赔款人民币273,757.2元、段清退赔款人民币232,037.2元、于娜退赔款人民币230,897.2元、郝峰退赔款人民币156,124.2元、刘培旭退赔款人民币200,000元、张旭退赔款人民币199,901.7元、于海明退赔款人民币70,000元,依法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十三、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杨理明、穆颖欣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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