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30********5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1391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7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实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涛签订的编号为zqtj19a00769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4日解除;二、被告沈涛、张莹于2022年3月31日前共同赔偿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上述款项全部支付至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9550880205418200151);三、如果被告沈涛、张莹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任意一期款项给付义务,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有权按照361485.58元(全部租金减去车辆处置款)的标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全部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五、原、被告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