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30********5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1391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7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实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涛签订的编号为zqtj19a00769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4日解除;二、被告沈涛、张莹于2022年3月31日前共同赔偿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上述款项全部支付至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9550880205418200151);三、如果被告沈涛、张莹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任意一期款项给付义务,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有权按照361485.58元(全部租金减去车辆处置款)的标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全部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五、原、被告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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