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民初6620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5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健支付给原告李丰加工费10352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丰对被告徐敏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胡健负担。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判决书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