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3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6620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58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健支付给原告李丰加工费10352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丰对被告徐敏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胡健负担。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判决书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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