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朝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4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81民初2559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4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大宏、夏朝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巢湖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520.68元,截至2021年5月5日的利息11187.38元,之后利息以38520.6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以年利率11.7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魏元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程大宏、夏朝玲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魏元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大宏、夏朝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程大宏、夏朝玲、魏元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