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21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81民初4145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4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吴丽丽与被告孙志文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婚生子孙胤幸由原告吴丽丽抚养,被告孙志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1000元/月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孙胤幸满18周岁止;三、孙胤弘由原告吴丽丽抚养,原告吴丽丽应自2016年12月17日起按1000元/月标准给付被告孙志文经济赔偿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四、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吴山镇吴王大道吴山首府5幢1101室房一套(产权证号为皖(2021)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07616号)及福特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a7525b)归原告吴丽丽所有;五、原告吴丽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孙志文共同财产分割款364729.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鉴定费用2400元,计417129.5元;六、驳回原告吴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反诉原告孙志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志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保全费4520元,计5215元,由反诉原告孙志文承担2200元、反诉被告吴丽丽承担3015元。7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