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锐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58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3民初3512号 |
案号 |
(2021)皖1203执1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冰新、陶锐侠借原告董勤借款本金180000元,由被告陈冰新、陶锐侠自2021年8月起每月13日前偿还原告董勤借款本金10000元至清偿完毕时止;二、如被告陈冰新、陶锐侠未按照上述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董勤有权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除本协议生效后已履行部分),并有权要求被告陈冰新、陶锐侠支付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9年2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三、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陈冰新、陶锐侠承担,被告陈冰新、陶锐侠于2021年9月13日前支付给原告董勤(上述一、二、三项调解协议所确认的款项由被告陈冰新、陶锐侠直接支付至原告董勤在中国建设银行阜阳花园支行开立的6217001730002623689账户内);四、原告董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420元,由被告陈冰新、陶锐侠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