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2民初5215号 |
案号 |
(2021)皖0202执5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借款本金1271676.77元、利息(含罚息)632770.78,并支付自2021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吴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律师费2万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有权对被告吴俊、王丽所有的坐落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10#楼108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4元,由被告吴俊、王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