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冷柏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3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28民初1785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128执恢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冷柏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泰华米业有限公司余欠大米款159 580元; 二、被告冷柏森以上述大米款159 5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赔偿原告哈尔滨泰华米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给付原告余欠水稻款159 580元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4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 746元,保全费1 069元,合计2 81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