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22********5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403刑初43号 |
案号 |
(2021)辽1403执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印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前诈骗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一百五十九日折抵刑期一百五十九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8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刘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彩侠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