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伊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3********0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3450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6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郝伊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38080.77元及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止未付期内利息2245.07元;二、郝伊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8080.77元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6元,由郝伊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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