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4********19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9民初1077号 |
案号 |
(2021)赣0829执1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95427.34元,合计:145427.34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暂算至2018年4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为止);二、被告彭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42297.1元,合计:62297.1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暂算至2018年4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为止);三、驳回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6元,由被告彭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