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全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322********7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4刑初119号、(2021)粤07刑终287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43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全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 2022年9月17日止;罚金其中12537.7元由鹤山市公安局从暂扣款中代缴纳,余下罚金462.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全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谭树明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元。三、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3700元发还给被害人易金海;责令被告人王全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易金海经济损失人民币17300元(21000-3700)。(上述赃款由鹤山市公安局予以发还。)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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