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06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81民初439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4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褚劲松、陈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贷款本金22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5月31日利息为94444.03元,此后利息以22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786%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对被告褚劲松、陈云所有的位于巢湖市金巢大道与金湖大道交叉口东北侧绿源聚龙湾10号楼2单元103室【产权证号:皖(2020)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61315号、3061316号】、巢湖市城市之光h3号楼103号【产权证号:皖(2018)巢湖市不动产权第1936948、1936949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80元,减半收取12240元,由被告褚劲松、陈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