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丽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3********38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84民初418号 |
案号 |
(2021)黑0184执1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丽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潘东海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4,433元;二、被告李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李春生遗产范围内对判项一承担共同给付义务;三、被告李有胜、刘凤芹、李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管理李春生遗产范围内协助被告李响履行给付义务;四、驳回原告潘东海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孙丽娜及被告李响在李春生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2,558元,由原告潘东海承担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