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24民初136号 |
案号 |
(2019)粤5224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一路优鲜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以本金39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4月5日按约定月利率8.8667‰计,逾期部分按约定月利率8.8667‰的1.3倍计,从2015年4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一路优鲜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李木鸿、普宁市春隆贸易有限公司、李少平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24元,由被告广州一路优鲜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李木鸿、普宁市春隆贸易有限公司、李少平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