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年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4********4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23民初375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10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沛常、张年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0000元给原告陈卓流;二、被告董沛常、张年花应从2019年2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以本金200000元按年利率2.3%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沛常、张年花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原告陈卓流已预交的受理费,本判决生效后经申请本院向其退回。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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