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年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4********4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23民初375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10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沛常、张年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0000元给原告陈卓流;二、被告董沛常、张年花应从2019年2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以本金200000元按年利率2.3%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沛常、张年花负担,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原告陈卓流已预交的受理费,本判决生效后经申请本院向其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