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翔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02********1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102民初3571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4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翔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归还原告卜桂兰、高飞鹏借款本金7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卜桂兰、高飞鹏要求被告周翔玲支付保全保险费8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卜桂兰、高飞鹏要求被告王保华、王铭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及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796元,减半收取6 898元,由原告卜桂兰、高飞鹏负担4元,由被告周翔玲负担6 894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周翔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