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翔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02********1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102民初3571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4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翔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归还原告卜桂兰、高飞鹏借款本金7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卜桂兰、高飞鹏要求被告周翔玲支付保全保险费8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卜桂兰、高飞鹏要求被告王保华、王铭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及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796元,减半收取6 898元,由原告卜桂兰、高飞鹏负担4元,由被告周翔玲负担6 894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周翔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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