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6********2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02民初2097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59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波、徐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运峰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240元(2020年11月6日之后的利息仍应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波、徐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运峰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6000元(2020年10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仍因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徐波、徐章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