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智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7********0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224民初133号
案号
(2019)粤5224执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普宁市弘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2%计,从2015年6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在合同确定的贷款年利率11.2%的水平上上浮30%计,均以本金1300万元为计算基数);二、被告普宁市弘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李智来、广东瑞福来珠宝有限公司、李少平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时间
2019-05-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粤5224执35号
立案日期
2019-01-09
执行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2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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