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3********0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南民二初字第1066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9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元;二、被告崔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截止至2011年7月6日止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922.31元;三、被告崔静于本判决生效至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上述所欠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自2011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逾期利息);四、被告栾军、崔萍对被告崔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崔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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