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24民初124号 |
案号 |
(2019)粤5224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2%计,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在合同确定的贷款年利率11.2%的水平上上浮30%计,均以本金人民币3900万元为计算基数)。二、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三、被告庞东燕、普宁市乐基贸易有限公司、李少平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