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6********3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康民二初字第811号
案号
(2013)寻法执受托字第000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寻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康忠玉、廖兰香、梅娟、梅羽希、康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按类别统计有:医疗费5810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伤检费3000元、护理费4750.65元、误工费18039.51元、残疾赔偿金1049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400元、车辆修理费36894元、价格认证费1800元,共计人明白94806.12元;二、被告太平洋财险梅州公司在粤M41620货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三、原告剩余损失114806.12元,由被告张建山负责赔偿。四、执行期限:限被告太平财险梅州公司、张建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完毕,并可将赔款直接汇入南康市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被告太平财险梅州公司先行给付的10000元,被告张建山诉前给付的20000元,可以从中核减。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3-08-30
发布时间
2015-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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