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6********3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康民二初字第811号 |
案号 |
(2013)寻法执受托字第000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寻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康忠玉、廖兰香、梅娟、梅羽希、康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按类别统计有:医疗费5810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伤检费3000元、护理费4750.65元、误工费18039.51元、残疾赔偿金1049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400元、车辆修理费36894元、价格认证费1800元,共计人明白94806.12元;二、被告太平洋财险梅州公司在粤M41620货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三、原告剩余损失114806.12元,由被告张建山负责赔偿。四、执行期限:限被告太平财险梅州公司、张建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完毕,并可将赔款直接汇入南康市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被告太平财险梅州公司先行给付的10000元,被告张建山诉前给付的20000元,可以从中核减。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寻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3-08-30 |
发布时间 |
2015-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