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城市伊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4********231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403民初1405号 |
案号 |
(2021)辽1403执9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城市伊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贷款本金4,800,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给付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全部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借期内利息利率标准按9.78%执行,罚息及复利标准按12.71%执行,扣除2019年5月28日以后已还利息);二、被告兴城市蓝腾数码印花有限公司、李晨阳、李兵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兴城市伊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兴城市蓝腾数码印花有限公司、李晨阳、李兵负担45,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45,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晨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81318806231P |
登记机关 |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滨海经济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