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慧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3********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223民初1916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9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粤1223民初1916号原告:范洁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8****2028。被告:陈慧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0****2015。原告范洁仪诉被告陈慧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洁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慧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洁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慧斌立即支付店铺转让费90000元;2、履行资产盘点表顾客卡金服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5日,被告接手原告经营的美容院,转手费140000元。被告于2019年8月25日支付了40000元、2019年8月29日支付了10000元,并承诺2019年10月份付清剩余款项。后经我多次催被告没有给付。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立下欠条,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并于2019年10月22日至今都联系不上。经多方了解,被告接手的美容院已关门和拖欠员工工资以及没有履行顾客服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公断。被告陈慧斌无答辩也无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25日,原告范洁仪与被告陈慧斌签订《美容院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桂澜南路3号东海银湾p67-68铺香港修盈堂美容店转让给被告经营,转让费共计140000元,转让费分两次付款,点交日付肆万元,剩余拾万在办理所有转让手续后一周内付清。2019年8月25日,被告支付了40000元给原告范洁仪。同月29日,被告陈慧斌又支付了10000元给原告范洁仪。2019年10月15日,被告陈慧斌立下《欠条》确认欠原告范洁仪90000元,并定于2019年10月18日还款20000元,剩余70000元在2019年11月30日结清。立据后,被告陈慧斌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1月3日原告范洁仪曾起诉被告陈慧斌,但因原告范洁仪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本院依法按原告范洁仪撤回起诉处理。庭审中,原告范洁仪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范洁仪提供的《美容院转让合同》、《欠条》、开庭笔录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原告范洁仪与被告陈慧斌签订的《美容院转让合同》及《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范洁仪已依约定将美容院转让给被告经营,被告陈慧斌也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转让款的义务。由于被告陈慧斌无在期限内支付转让款给原告范洁仪,现原告范洁仪请求被告陈慧斌支付转让款90000元,有被告陈慧斌立下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慧斌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慧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90000元给原告范洁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慧斌负担。原告范洁仪同意被告在归还上述欠款时一并迳付受理费2050元给原告范洁仪。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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