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鹤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4********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223民初932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8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傅鹤赢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人民币31320元及利息1884.39元(从各笔借款逾期之日起计至2020年6月10日止,此后的利息被告仍应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植威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022.75元,公告费为600元,合共162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8.42元,由被告傅鹤赢负担1294.33元,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支付上述借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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