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游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03********24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03民初2684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20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游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成雄支付劳务费20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劳务费20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劳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劳务费,上述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80元,由被告游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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