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5********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1743号
案号
(2021)粤03执7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5607499】。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粤03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347.65元。二、被告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债务的30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上述判决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于2021年4月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民终192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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